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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海归回国就业须知《劳动合同法》

2007-10-8 15:42:14

的高新技术,大多会选择科研所或者国际化企业中就职。随之而来的便是“跳槽”现象屡见不鲜。目前我国科研单位人才竞争十分激烈,不仅面临国内高校、企业或其他科研机构的竞争,还面临着跨国高校、企业的竞争。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职系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对于竞业限制的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专家介绍,虽然,在我国具体的补偿标准还没有确定,但也有些地方已经走在了前面,如《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向被限制人支付补偿费,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的报酬总额的1/2。《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也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在竞业限制期间年补偿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1/2。

  经济补偿不可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胡春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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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盛颖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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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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